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十九条有效对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明显,尚不适宜设立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的湿地,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保护小区保护方案,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