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十八条有效对古淮河、白马湖等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根据保护需要申请设立自然公园。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