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利用与修复第十七条有效对生态系统典型、生物多样性丰富、珍稀物种分布集中或者具有其他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应当根据保护需要申请设立自然保护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