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湿地资源保护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