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湿地资源监测网络,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湿地分布、面积、水量、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变化信息。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