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或者因抢险救灾、防洪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