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或者因抢险救灾、防洪等紧急情形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