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占用管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市级湿地的,应当征求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湿地的,应当征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