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市场需求,推动低空飞行在公共管理和服务、客运服务、物流配送、文体旅游、生产作业等方面的创新应用,探索推进水陆空全空间智能无人体系应用。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应用场景的宣传、引导。

支持低空飞行综合运营企业发展,推动其提供多元化、规模化的场景应用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