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低空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推进低空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建设,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飞行测试、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鼓励依托低空航空器试飞测试基地开展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设施测试。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