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培育发展适航审定的服务机构。

支持适航审定服务机构为相关企业、机构提供适航审定咨询和培训,以及验证、试飞试验技术支持等服务,鼓励其开展适航审定相关标准、技术攻关等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