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供热企业的行为影响供热质量、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