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