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