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而未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后施工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