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供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供热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