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用户利益,供热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需入户抢修而热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企业应当征得热用户或者其委托的人同意,并报告公安机关,通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入户抢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