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接入供热管道;(二)开启入户供热阀门;(三)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四)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五)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