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经供热企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接入供热管道;

(二)开启入户供热阀门;

(三)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

(四)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五)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六)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