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发生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公告维修进度和注意事项。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