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告知热用户;发生突发事故,供热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公告维修进度和注意事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