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照供热企业实际供热天数、以热用户建筑面积进行结算。供热企业应当通过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