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交纳用热费。供热期结束后,按照供热企业实际供热天数、以热用户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供热企业应当通过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