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中供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集中供热管理工作,解决集中供热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集中供热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