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一个或者多个热源,通过供热管网向热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行为。

生产用热、公共建筑用热依照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