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用热户数达到小区总户数百分之四十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供用热双方依法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供热。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