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与供热主管部门签订协议的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