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就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供热方式,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同步满足供热设施所需的用地、用房、用水、用电以及信息网络等条件。

确定可以接入供热管网实施集中供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供热企业签订供热协议,明确计划用热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