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

新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换热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建筑节能标准,在供热区域独立设置,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振动扰民。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