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用人单位、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