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