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违法行为人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不属于公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分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