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并按照规定进行男女平等评估。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有关机关应当进行检查、评估,并听取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