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