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第五十八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培训、辞退、退休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