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