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八条有效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未成年人、老龄妇女、残疾妇女和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紧急处置和特殊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