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妇女结婚、离婚自由。夫妻分居期间、离婚冷静期、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挠女方探望子女,不得侵害女方的人身权益、居住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