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九条有效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