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移风易俗、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