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四十六条有效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关系。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移风易俗、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