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本省完善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妇女生育待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为生活困难妇女生育提供帮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本单位职工提供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