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网信、统计、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