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采取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危害,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