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内容和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可以就女职工权益保障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