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三条有效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含有限制妇女就业内容的招聘启事。用人单位制定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规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