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本省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