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学校、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