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省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妇女的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实用技术、数字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困难妇女等参加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