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女性接受教育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