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时,应当保障妇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机场、车站、港口、商场、医院和文化体育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应当配建家庭卫生间、母婴室,提高女性厕位配建比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