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