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对猥亵、性骚扰行为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发现场站、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猥亵、性骚扰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制止,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