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四条有效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发挥妇女联合会的作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根据实际建立妇女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