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发挥妇女联合会的作用。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根据实际建立妇女组织。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