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比例较高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管理人员。鼓励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配备女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